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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为妻代理家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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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有一间店面待租。陶某看中此店,拟承租下来供妻子袁某开化妆品店,便与周某商谈承租事宜,并订立了承租协议。陶某为办理证照方便,以妻子袁某名义签订了该协议,并付给周某定金。袁某得知后不同意承租,要求周某退还所付定金。因周某不同意,袁某遂起诉周某,称陶某事先未征得其同意,要求确认承租协议无效,并由周某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陶某以妻子袁某的名义与周签订承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袁某之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涉及一个“家事代理权”制度问题。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种制度,即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夫妻之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另一方得予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国法律中,尚无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规定。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运用法理,针对具体案件,具体评判。本案中,陶某为其妻的代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故原告袁某提出未经她同意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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