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首页
|
搞对象
|
两口子
|
外遇
|
散伙
|
那事
|
真情故事
|
婚姻家庭常识
|
常用法规
|
典型案例
|
婚姻家庭论文
|
婆媳关系
您现在的位置:
爱我大兴
>>
婚姻
>>
常用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的意见
http://www.25dx.com
爱我大兴
华东分院:
1951年2月9日东法民字第0616号呈悉,你院在处理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所发生的四点疑义,经研究后,我们意见如下:
(一)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困难情形,经过若干时期,一方未再结婚而生活困难者,原则上他方仍应帮助维持生活。
(二)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判决由一方一次给付他方生活费若干,经过若干时期,他方仍未结婚而生活依然困难,第二次请求帮助维持生活费者,一般的不应允许再予帮助。
(三)离婚在婚姻法颁布前,经双方协议给付生活费之后,经过若干年限又以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为理由,请求他方帮助维持生活费者,不应再予允许。
(四)关于帮助维持生活的期间问题,我们认为不宜作一般硬性规定,而应从需要与可能的实际情况出发,作适当的处理。对于年老、残废、疾病等实际上无生活能力者,应按具体情况更好注意照顾。
文章来源:
网络搜集
上一个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请示继承权三个问题的答复的意见的复函
下一个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的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答复
相关链接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王红霞诉郾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宣布其离婚证无效案能力人田喜全诉梁忠梅离婚纠纷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关于杨志武由台湾回大陆定居起诉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国籍朝鲜族的朝鲜人民军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新更新
·
维持美满婚姻的几个秘…
·
对婆婆实行三不政策!!…
·
婆媳相处的现代新方程…
·
做个让婆婆满意的儿媳…
·
星座笨媳妇排行,第一…
·
我和婆婆的相处之道
·
四类婆婆最喜欢刁难儿…
·
媳妇不应该指责婆婆的…
·
教你怎样搞好婆媳关系
·
女人千万不要在老公面…
·
快乐婆媳相处有新招
·
婆婆的经典语句
·
怎样处理婆媳关系
·
“婆媳关系”------五…
·
与未来婆婆过招完全手…
精彩推介